古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古蔺建县于1909年,原属四川叙州府,永宁县。1949年古蔺县解放,隶于川南行政公署,1960年,随泸州专区并入宜宾专区,行政区划多次变更。1985年,古蔺划归省辖泸州市领属。古蔺县位于四川省南部边缘,赤水河沿边界由南往东向北流入长江,全县地域成半岛形伸入黔北,西面与叙永县毗邻,东南北三面与贵州省毕节、金沙、仁怀、习水、赤水交界。全县幅员面积3182平方公里辖29个乡镇,总人口72万人,居住有汉、苗、彝、回等12个民族,是四川省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之一。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7万人。古蔺地处大娄山西段北侧,属盆周山地低中山地貌类型区。境内山峦叠嶂、沟壑纵横,海拨高低相对悬殊,最高西北面新街坪海拨1843米,最低东北面太平渡两河口海拨300米,相对高差1543米。整个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按其特点分为低山河谷地貌区,低山窄谷地貌区,中山槽谷地貌区和中山峡谷地貌区。地层发育丰富.古蔺气候四季分明,规律性强,日照充足,热量丰富立体气候显著,地域差异大。年平均气温17.8℃~13.1℃无霜期232-363天,年平均降雨量748.4mm~1112.7mm,冬春少雨,盛夏亢扬。